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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News center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公消[2007]503号   日期:2008/1/14 0:10:17   813531

    2007年4月10日,部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7]122号),全面推行实施阻燃制品管理工作。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省、市尚存在宣传培训不到位、消防监督力度不大等问题。为严格贯彻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提高推进实施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许多公共场所由于使用了大量易燃、可燃的建筑制品、窗帘幕布、家具组件及电器等产品,加大了公共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比如:1994年12月8日的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特大火灾,死323人,伤130人。2000年3月29日的河南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特大火灾,死74人,伤2人。2005年12月25日的广东中山市坦洲镇檀岛西餐厅酒吧特大火灾,死26人,伤11人。2007年9月25日的江西抚州市临川区“本色精英”酒吧火灾,死12人,伤6人。上述火灾的起火原因均系高温物质引燃周围的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迅速燃烧和蔓延,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了场所内大量人员伤亡。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降低这类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从源头上减少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进一步加强对阻燃制品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要认真开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一是要参照《中国阻燃产品网站》(www.china-fr.com)提供的建议培训的生产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组织本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召开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制度的宣贯会,宣贯《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和有关政策;二是要组织本地区消防监督人员认真学习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明确阻燃制品监督检查要求,掌握阻燃制品标识专用检查设备的使用方法,熟悉阻燃制品标识上网查询和验证的方法;三是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

    三、要切实加大对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监督力度。各地要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2007]182号)要求,明确公共场所各类阻燃制品的等级。要将阻燃制品应用和标识管理作为公共场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公共场所严格按照《消防法》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阻燃制品。一是在审核时,要告知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设计、安装和采用阻燃制品。二是在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要将阻燃制品的应用和标识的设置作为必查内容,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控火灾隐患。2008年7月1日之后,凡是使用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的阻燃制品的,对该公共场所的消防验收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律不得予以通过。三是在对公共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要对使用阻燃制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要求使用阻燃制品的,要责令限期改正,督促公共场所更换为符合要求的阻燃制品。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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